重庆江白家庭安装天燃气表多少钱

如题所述

  重庆市江北区属于主城区,民用天然气安装执行市物价局文件,城市居民初次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燃气表不另外收费,包含在以上费用中。执行文件为重庆市物价局: 渝价[2000]409号文件。文件全文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0-07-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409号(以下正文)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有利于西部大开发中重庆经济的发展,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取消原规定的对外咨询并提供接气点收取的咨询费。
  2、取消原规定的通气费。
  3、取消原规定的堵户费。
  4、取消原规定的新安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的进场费。
  5、取消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
  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2、商业、集体用户(含场镇)安装收费:初装费分别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2500元、16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200元。安装费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10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7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立方米900元。商业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5立方米、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3立方米计算。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场镇民用户不再收取超长费。对使用特殊材料的用户,按材料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
  6、热水器安装超长费计收标准:热水器安装收费标准中,含管材3米,烟道1.5米,超过此标准的,管材每米加收15元,烟道每米加收25元。
  7、接口费。新安装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收取接口费,低压管接口250元/口;次高压接口1000元/口;∮108以上管径接口,按被接口管径大小收取1000-3000元/口。
  8、凡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空调和中央热水机组的商业、集体用户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实际工程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三、燃气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
  1、居民用气工程设计费为每户20元,商业、集体用气工程设计费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2、主支干管设计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四、拆除燃气设施收费标准
  1、拆除户内管道及设施,居民每户60元,商业、集体按年均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元计收。
  2、户外埋地管道拆除补偿费,按实际拆除长度及现行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3、拆除或迁装调压箱,进场费500元;拆除及迁装调压箱,进场费1000元。材料费用按进价加收15%的管理费。
  五、经营管理及服务性收费标准
  1、居民用户户内迁装收费200元/户;户外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每户1000元执行。商业、集体用户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每立方米700元计收。
  2、放空费:在已用气管道上新安装天然气,每户收取放空费10元;次高压或高压接口放空费按所带民用气户与实际放空时间,每户每小时放空收费2元。
  3、单独申请安装热水器的查勘费、验收费、手续费、工本费共计25元/台。
  4、用户过户,每户收取过户工本费5元。
  5、直排式热水器换装烟道式热水器每台90元(含安装费、验收费等)。
  6、换表费。家用J2.5表145元/只,G25皮囊表3000元/只,其他类型气表按实际进价加收20%的换表费(含换表所需的零配件)。
  7、校表费。用户要求上门校表,居民用户每只10元;G25每只50元;G25以上按国家规定的计量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8、维修费。上门维修民用灶具或热水器,维修费每具10元;维修商业、集体用气,单灶每具20元,多管燃烧器具按火头计,工时费每头5元。材料费按进价加收15%的管理费。
  六、其他
  1、对违章、偷气等罚款标准仍由供气部门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
  2、以上规定执行的范围为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凯源实业总公司所属供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公司所属供区的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在不超过以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
  3、本通知下发后,我局重价工发[1996]277号、重价工发[1996]332号、渝价[1998]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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