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派出所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

如果甲违反治安管理,某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甲处以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那么,有以下两个问题:
1、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被申请人是谁?(是该派出所还是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复议机关是谁?
2、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告是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关于这个问题,网上各种说法不一,上面提到的法条是判断该问题的重要依据,但是各类答案依然是五花八门,所以希望能有人给个明确答案,并请说明理由。
狂晕,这是考试题目,所以我才问的,我并不需要问详细的流程,又不是现实生活中真的遇到这种问题,只是题目而已。。。请看清我的问题!
我只是问遇到这类题目,被申请人和被告分别是谁~~

1、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能会有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派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还是在超越了法定授权之外。

2、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光依据你提供的《治安处罚法》,还应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

3、关于你的问题:
(一)“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被申请人是谁?(是该派出所还是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复议机关是谁?”:
①被申请人应是: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
②复议机关应是:公安局或公安局所属的政府。

理由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超越法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公安局承担责任,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所给予的“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应当以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依据是: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的决定,没有《治安处罚法》的合法授权)。
(2)《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2、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告是谁?”: 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应是公安局。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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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25
1、派出所为派出机关,所以被申请人应该是授权单位,也就是分局。也就是设立改派出所的公安局,一般就是区(县)公安分局。复议机关当然就是县政府或者市公安局了。
2、被告是公安分局。
第2个回答  2009-02-26
1.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相对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可见,申请人应当是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可见,复议机关是派出所所属的政府

2.如果直接起诉派出所的话,那派出所当然就是被告了
第3个回答  2009-02-26
回答你的问题 :

1、比如你在某某派出所对某某执法人员的处罚决定有疑义,第一时间

应该是到该所的复议机构或领导反应该执法人员的违法,因为你提出复议

他们必须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果他们不理直接上访上级机构比如

市局或法院,你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当事人,复议没有

被申请人,只有对某某处罚有疑义;

2、你复议不成功还是有疑义当然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不过行政诉讼是

只有一次机会,就是如果你对此事提起行政诉讼一旦你撤诉了将不能再对

次事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当然是出具处罚文件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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