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我查个资料

1.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2.商鞅变法
3.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
马上要上商鞅变法了,想看看背景资料帮助理解。。。1,2点帮我查细一些,3大致了解下就可以了。
谢谢各位了,好的我还会追加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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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以前中国一直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封建土地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农民阶级:《天朝田亩制度》
资产阶级:提出“民生”主张,主张核定全国地价,平均地权,国民共享。
中国共产党:
1927-1937: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内容)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37-1945: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1945-1949: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

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1952: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实行,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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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时代背景】
秦国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齐、楚、燕、赵、魏、韩这六个大国。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比关东各国晚了很久。如鲁国 “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后186年。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制农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下令废除人殉的恶习。次年又迁都栋立。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商鞅变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这种社会变革、变法运动体现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规律。
[编辑本段]【商鞅其人】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卫国(今河南安阳市一带)人,战国时期政治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年轻时好刑名之学,在魏相公叔痤门下任中庶子(或作“御庶子”)。公叔痤临终前将其推荐给魏惠王,惠王不能用。商鞅闻秦孝公下令求贤,发愤图强,乃离魏去秦,以变法强国之术说孝公,孝公大喜。但甘龙、杜挚等大臣对变法并不赞成,他们制造舆论,以为“智者不变法而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孝公不为所动,仍以商鞅为左庶长,下令变法。
变法令下达后,商鞅以三丈之木置于国都南门,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门者赏十金,但无人响应。他又将赏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应募,即获得五十金,以此来取信于民。当时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战国策》对此事的评论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商鞅执法敢于不避贵势,在秦国震动颇大,这是上下都能奉公守法的重要原因。
新法令推行几年后,秦国百姓家给人足,臣民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故国势蒸蒸日上,孝公以商鞅为大良造。两年后,秦从雍(今陕西凤翔)迁都咸阳,并第二次下变法令。
孝公二十年(前342),秦国富强。周天子和诸侯派人向秦祝贺。次年,秦乘魏在马陵之战中的失利而伐魏,魏公子昂率军拒之,商鞅用诈谋虏取昂而破其军,魏割河西(今陕西东部)向秦求和。商鞅以此战功受封于、商(今陕西商县、河南西峡一带)十五邑,号称商君。
商鞅相秦期间,商鞅因执法较严引起秦贵族的怨恨。孝公卒后,太子秦惠王立。公子虔之徒为报夙怨,告商鞅有谋反企图,派官吏逮捕他。商鞅打算逃入魏国,魏人因公子昂曾中其计而丧师,故拒不接纳。商鞅不得已而归秦,乃与其徒属发邑兵攻郑(今陕西华县),兵败被杀。带回都城遭惠王车裂,并灭其族。
商鞅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要求,从其“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论点出发,强调教育改革,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是重农战,要富国强兵就必须进行法制宣传,培养法治人才。商鞅抨击了提倡以诗、书、礼、乐为教育内容的儒家,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要用鼓励耕战为内容的法治教育代替“先王之教”;认为法治是德治的基础,法令必须“明白易知”;应以法官为师,给民众解释法令,使“万民皆知所辟就”,把教育作为宣传法制和培养法治人才的工具。 商鞅著有《商君书》传世。
[编辑本段]【变法主要内容】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进行】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徙木为信
原文:
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译文:
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毛泽东早年在评论“徙木立信”这段故事时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惩奸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
移动一根木头并非难事,关键是以此而树立的千金难买的威信。
[编辑本段]【商鞅与旧贵族势力的斗争】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还教唆太子驷公开出来反对。商鞅在孝公的支持下,加强思想统治,新法得到推行。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机发动反攻,诬陷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车裂。商鞅虽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国势继续发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改革。通过这次变法,旧制度废除了,新制度建立了,秦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秦国的战斗力大大提高。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
一.顺应理历史潮流的发展趋势。
二.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办法。
三.敢于同旧势力斗争。
四.国君的支持。
图为商鞅舌战诸旧贵族。
商鞅简介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卫国(今河南安阳或濮阳)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人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强。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后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时对魏惠王说:“公孙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又对惠王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后,商鞅听说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宦官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前356年任左庶长,开始变法,后升大良造。
周显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变法内容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这时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与老师公孙贾。秦孝公十六年,太傅公子虔复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变法日久,秦民大悦。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前340年,率秦赵军败魏国公子昂将军,魏割西河之地与秦,将人民迁居至大梁,此时梁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因功封于商十五邑。
商君之法太过刻薄寡恩,设连坐之法,制定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秦国贵族多怨。赵良劝说商君积怨太深,宜“归十五都,灌园于鄙”、“不贪商、于之富,不宠秦国之教”,商鞅不听。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太子驷即位,太子虔告商鞅谋反,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结果因未出示证件,店家害怕“连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毙”;欲逃往魏国,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帅,亦不愿收留。后来商鞅回到商邑,发邑兵北出击郑国,秦国发兵讨之,杀鞅于郑国黾池,死后被秦惠王处“车裂之刑”于彤,灭商君之族。
公元前356年,正当商鞅辅佐秦孝公酝酿变法时,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起来反对变法。他们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礼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从而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商君书·更法篇》《史记·商君列传》)。这是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准备。课本上“商鞅舌战图”插图,是当时这次大辩论的写照。
“秦人不怜”
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维新,都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便是改革会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由于商鞅废除井田、奖励耕战等改革措施触犯了贵族阶层对土地和官职所一项具有的垄断特权,因而便遭到了以太子为首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但是商鞅并没有被这些有权有势的人所吓倒,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并不只是用来制裁老百姓的,自古“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主张首先惩办那两位唆使太子违抗新法的老师。结果,公孙贾的脸上被刻上了墨字,公子虔则因屡教不改而被割掉了鼻子。商鞅此举,确实起到了“杀鸡给猴看”的作用。人们看到,就连太子的老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于是再也不敢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了。经过商鞅的这番努力,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但是,任何社会实践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变法维新更是如此。秦孝公的死,使商鞅失去了权力基础,即位的太子在保守派的支持下卷土重来,对商鞅施行了疯狂的报复。他们不仅以诬告陷害的方式迫使商鞅谋反,而且以最残酷的暴行,将他五马分尸了。商鞅虽然惨遭不幸,但他所开创的变法大业却因顺应了历史潮流而成不可逆转之势,并最终对秦朝的统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商鞅“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轻视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他用简单粗暴的政治手段来处理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焚烧《诗》、《书》,实行愚民政策和文化专制主义,甚至推行连坐法而刑及无辜等等,都曾产生多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一影响,致使他死于贵族的报复而“秦人不怜”。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
1原因、背景:
(1)发展封建经济,确立地主阶级统治(主因)
(2)战国时期:各国为实现富强的愿望。
2开始时间:公元前356年
3在位国君:秦孝公
4变法内容:
(1)编制户口,加强刑罚
(2)奖励生产(有利于秦国经济的发展)
(3)奖励军功(有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同时,触犯了就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4)承认土地私有(确立地主阶级统治最为关键的一项)
(5)推行县制
(6) 统一度量衡
5作用、结果:
经过变法,秦国富强起来,国力大增,为以后兼并六国打下坚实的基础,秦国自此走上封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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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1972年

“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始终是从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首先是从生产工具的变化和发展开始的。所以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首先是社会生产的变化和发展,然后,人们的生产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依赖这些变化、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地发生变化。生产力怎样,生产关系就必须怎样。”

——《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4-445页,1959年

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

“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作用。”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325页,1959年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1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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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25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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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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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实行的先决条件:均田制是授田给百姓,户籍正确为实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实行之初先清查户籍,以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便于授田与征税 2.意义: (1)均田制鼓励耕者有田,部曲.佃客自国家领得土地,向国家纳税,转为国家编户,政府收入增加,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社会逐渐建立起来 (2)均田是授田给人民,有为民置产的精神,授田的原则是依劳动力多寡,所以男女授田数量不同,而奴婢.牛也可授田(丁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牛限4头,北魏时期奴婢授田人数不限制北齐才加以限制 (3)由于奴婢也授田,豪强之家可藉畜养奴婢获得更多的田地,他们的利益并未被完全铲除,或许因此使均田制的实行并未遭遇强大的阻力 (4)政府授露田与桑田,可说是土地公有与私有的折衷措施 (5)劳动力与土地结合,奖励人民到人口稀少的地方开垦,耕地面积增加,有助于中原农业的恢复 3.沿用:北齐.北周.隋.唐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所受露田加倍(丁男80亩.妇女40亩),唐代改称口分田与永业田,数量与隋相同,但妇女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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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1 精耕细作的古代农业
1.中国古代农业的耕作方式是如何发展变化的?
1.远古社会由“刀耕火种”发展到“石器锄耕”;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铁犁牛耕成为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
2.中国古代的土地制是怎样演变的?
2.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3.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3.小农经济是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家基本生活的需要和交纳赋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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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专制制度: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宗教祭祀与军事征伐是君主专制的头等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古代中国的“王”字,有两种解释。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参通天地为王;二是甲骨文中的“王”,为斧的象征,故而历史传说中的周公“负斧依南向而立”。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是:

1、经济基础稳固:经济基础主要在于两点:土地国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2、皇帝总揽天下大权,包括行政、财经、司法、军事的权力,同时以武力为先导,控制宗教势力。

3、皇帝拥有庞大的官僚办事机构。官僚制度的趋向是皇帝任用亲信随从以取代和驾空庞大的官僚机构。皇帝相信的是身边的仆从,而不是正常的决策行政系统。针对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办事机构,常采取两种方法以制约其行政职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权。因此,秦汉时代建立的丞相,魏晋时代就被尚书取代;魏晋后期更是出现了中书省,取代了尚书;东晋时代出项了门下省,取代了中书省;明代的内阁、清代的军机处,同样是内朝挑战外朝的例子。古代正常的行政决策制度,有朝议制度、谏议制度,而这些在内朝决策中荡然无存。

4、中央对人身控制严密:(1)最早实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如“什伍组织”,把百姓编入什伍之中(管仲制定,以10家为一什,以5家为一伍,什有会长,伍有伍长,对基层进行控制,有上报制度、惩罚制度);再如商鞅“连坐法”,把伍、什通过户籍办法编制起来,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一般来说,郡县长官为皇帝直接任命,郡县之下有乡(10亭为一乡)、亭(10里为一亭)、里(25家为一里)、什、伍等组织,它们管理人民、土地和赋税,使农民固定在土地上。结果是使得平民失去流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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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分几种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有时作为政治制度的同义语加以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制度指国体与政体的制度,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总和,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狭义的国家制度指有关国家本质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国体。国家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历史上已经产生的国家制度主要有奴隶制国家制度、封建制国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四种类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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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国家制度一般都规定在各该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特别法中。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苏联有“国家制度”(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ус-тройство)一词,意为国家的组织,其中包括社会结构、国家结构、国家机关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选举制度等。
日本有“国体”一词,指的是国家的特征,即以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亦即主权属谁来区别的国家形态,例如君主个人掌握国家权力的称君主国体。
西方国家通常不用“国家制度”这个术语,而使用“政治制度”一词来代替。他们只谈国家形式,讳言国家的阶级属性,把他们实际政治生活中反映其国家阶级属性的制度也称为政治制度,以组织形式掩盖其阶级实质。
国家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的有力武器。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新兴的革命阶级起来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成为新的统治阶级以后,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们建立的新的阶级统治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规定下来,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奴隶制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中国古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义指奴隶),说明作为奴隶主阶级最高代表的国王不仅占有全国的土地,也占有并奴役全国的奴隶。在古罗马,不论是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或帝国时期,尽管统治形式有变化,实质上都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封建制国家也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封建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封建制时期的中国是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大一统国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内外僚属、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广大农民和其他贫民佃户,都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被统治者。欧洲中世纪的国王、诸侯、主教、骑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领主,都属于有采地的地主阶级。附着于土地上的农奴阶级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亲政)宣称:“朕即国家。”日本《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总揽统治之权。”这些都是明确宣布以封建主阶级最高代表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其采取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都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专政。资产阶级宣布“主权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则;在施行普选制的国家还宣布,公民都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通过选举组织政府,治理国家。所有这些,在反对封建主义国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在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在金钱渗透了每一个毛孔的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选举不决定于人民的意志而决定于竞选人的金钱多寡。几年一次的竞选,只是决定由哪一派资本家集团来担任统治的主角而已,广大劳动者总是被排除在政权之外。
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现代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论其政权组织形式多么纷繁,实行的都是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者专政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领导广大劳动人民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以后,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行使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中国人民对少数FanGeMing分子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这些就是中国国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2个回答  2009-02-25
1.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一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④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2.秦国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齐、楚、燕、赵、魏、韩这六个大国。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赋税改革,都比关东各国晚了很久。如鲁国 “初税亩”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国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后186年。可是这时,秦国已使用铁制农具,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这不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而且还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公元前384年,秦献公即位,下令废除人殉的恶习。次年又迁都栋立。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崩溃、封建制确立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导致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越来越大。新兴地主阶级纷纷要求在政治上进行改革,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等。商鞅变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这种社会变革、变法运动体现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规律。
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
[编辑本段]【商鞅变法的进行】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徙木为信
原文:
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译文:
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毛泽东早年在评论“徙木立信”这段故事时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惩奸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
移动一根木头并非难事,关键是以此而树立的千金难买的威信。
[编辑本段]【商鞅与旧贵族势力的斗争】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还教唆太子驷公开出来反对。商鞅在孝公的支持下,加强思想统治,新法得到推行。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机发动反攻,诬陷商鞅以“谋反”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车裂。商鞅虽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孙都继续实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国势继续发展,为后来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改革。通过这次变法,旧制度废除了,新制度建立了,秦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秦国的战斗力大大提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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