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如题所述

国土资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现就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下同)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通过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对实地核查阶段形成的数据进行综合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二)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

(三)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

(四)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核查中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等信息。

(五)实地核查时要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

(六)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七)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八)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经过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内容,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九)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

在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在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全国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汇总、验收全国核查成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编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区、市)一并组织核查。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要及时向部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核查工作由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各省(区、市)可选择核查试点,总结经验,再行推广。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查或测量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矿种的实地核查工作,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或测绘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各省(区、市)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探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探矿权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采矿权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

部将于2008年5月组织对承担实地核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工作成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应按《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见附件)汇总上报以下工作成果:

(一)逐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二)逐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

(三)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五)更新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包括矿业权设置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六、经费保障

全国矿业权核查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中央资金负担全国矿业权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制定与培训、试点示范、成果汇总和总结工作,并对省级矿业权核查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矿业权核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矿产资源及其管理实际,统筹安排,申请地方财政资金,保证矿业权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请各省(区、市)于2008年4月底前将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成员名单报部备案;2008年5月15日前将核查实施方案和确定的实地核查单位报部备案。

附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章)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坐标、投影系统及精度要求。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带投影,采用当地实际中央子午线。椭球采用1975年IUGG推荐椭球(国际大地测量协会1975)西安80坐标系基准椭球(a=6378140mb=6356755.2881575mα=0.0033528131778)。精度要求:测点点位中误差为±0.10米,高程中误差±0.10米。

(二)控制测量。可根据地形用RTK或全站仪在保持精度的情况下灵活掌握,全站仪放样时应在控制点上进行,困难地区允许发展一级支站,支站不得超过后视距离。RTK点校正测量时应测量3个以上控制点。

(三)露天采矿权拐点放样及界桩埋设要求。依据实地核查后的露天采矿权拐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标定拐点的地面位置。原则上所有露天采矿权拐点必须埋设界桩,因地形地貌因素无法埋设界桩的,也应作标记。界桩要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四)井下测量作业技术要求。井下平面控制导线的布设,按照“高级控制低级”的原则进行。井下高程测量的目的就是通过测定井下各种测点高程,建立一个与地面统一的高程系统,确定各种巷道、硐室在竖直方向上的位置及相互关系。井下高程控制网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敷设。

二、图件要求

(一)内容要求

1.单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比例尺1∶2000或1∶5000,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地理要素,探矿权边界,钻孔、槽探、坑探、填图范围等勘探工程分布等。

2.单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或开发利用图(电子版),比例尺1∶2000或1∶5000,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地理要素,采矿权边界,巷道、采区、采空区等开拓工程布置等。

3.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质版),比例尺1∶50万或1∶100万,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地理要素、矿业权位置和名称等。

4.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质版),比例尺1∶50万或1∶100万,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位置和名称、矿产资源分布等。

(二)编制要求

矿业权分布图以地理图为底图,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图以地质图为底图。地理底图参照《1∶5万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95)和《1∶5万/1∶100万省(市/区)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9—95)执行。1∶50万和1∶100万地质底图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统一提供。

(三)空间数据提交格式

空间数据提交格式为ArcGIS(E00、Coverage)或AutoCAD(DXF)。各省(区、市)负责图件数字化。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汇总及转换到统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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