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非法治思维区别在哪

如题所述

当今世界,政治清明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崇高理想之一。要把这一理想变成现实,最基本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入治思维主导向法治思维主导的现代化转换。在这里,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以崇尚法律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是指人们以信奉人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蕴含着从法律至上角度审视一切社会治理问题的倾向,它与人治思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至上与权力至尊的冲突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强调完备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在于是否主张把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手段。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思维倡导法律至上,人治思维迷恋权力至尊。法律至上与权力至尊的冲突是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最根本的冲突,正是由于这一冲突,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必定是不兼容的,难以实现相互融合。人治思维并非不重视法律,但是人治思维中的法律只是当权者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人治思维情境中的权大于法,权力支配一切,法治思维情境中的法大于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确立法律权威的过程中,法治思维特别重视政府的作用,强调政府尊重法律从而引领社会大众尊重法律。而在人治思维中,政府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自己需要时就大讲法律;当讲法律对自己不利时,就把法律毫不犹豫地抛在一边。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无论贫富贵贱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即使是位高权重的执政精英也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因人而异,人人平等之类的话语只是毫无意义的说辞而已。在面对弱者时,法律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当有权有势者在场时,法律则沦为任由强权者随意摆布的玩具。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的至上权威总是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所以法治思维特别重视司法独立,把司法独立视为法治的关键要素,强调司法机构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干涉。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促使政府机构的运作依据法律并服从法律,从而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在人治思维中,司法机构只是政府权力的依附物,是实现执政者意图的工具。
二、保障权利与漠视权利的冲突
保障权利是法治思维的灵魂。法治思维特别重视法律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基本功能,强调普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的至上权威得以确认并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律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粗暴干涉。公民的法定权利限制了政府权力的作用空间,划定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时不可逾越的边界。一旦政府权力超出法定的作用空间而侵入公民的私人领域,公民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积极回应,司法机构就会追究有关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法律责任,迫使政府机构和官员停止权力滥用并对受侵害的公民作出必要的补偿,从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能够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法律是正义的良法,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恶法。正义的良法不但保护多数人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与法治思维相反,人治思维高度关注公民的义务,把许许多多的义务随意强加给公民,而对其权利毫不在意。在人治思维的框架下,法律充当的是管民、治民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屏障。当正当权利受到当权者的肆意侵犯时,公民无法指望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社会环境中利用法律途径维权不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而且更重要的是,维权的结果常常因为得罪当权者反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无奈之下,公民只能寄希望于通过告御状、上访等方式得到明君、清官的垂青。但是,对大多数有冤情的公民来说,他们遇到明君、清官的概率是极其低的,他们的权利诉求得到有效回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法治思维中,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是极其重要的,这种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建立在社会成员期待法律能够保障自己权利的基础之上。法治思维主张通过至高无上的法律确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为社会成员追求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以此来增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在人治思维中,由于法律只是压制民众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民众权利的手段,所以民众对法律不可能产生认同感,他们不会自觉地守法、护法,而只是迫不得已出于避害的考虑才顺从法律。
三、规范权力与放纵权力的冲突
在法治思维中,人性是有缺陷的,而且这种缺陷不可能通过社会发展和个人的自我修养予以消除;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任何掌握权力的人最终都会滥用权力。法治思维不相信通过道德教化可以让当权者善用权力,而是高度重视通过严密有效的法律制度给当权者套上紧箍咒,以保证当权者即使存在滥用权力的不良企图也难以为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性是善的,只要让道德高尚的人拥有权力,或者只要加强对当权者的道德教育,权力就不会被滥用。人治思维极力倡导修身养性,似乎只要找到了能够严格自律的好官、清官,权力自然就会被合理运用,根本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对当权者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法治思维强调,法律的首要功能是制约政府权力。为了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实现权力的分立,在制度层面上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并按照法律程序严格限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及方式,规范权力的正当使用。相反,人治思维主张高度集权,权力高度集中与人治思维如影随形。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背景下,权力不可能得到有效制约,它必定是放纵的、恣意妄为的。而放纵的权力必然导致严重的腐败,政治清明最多只能成为昙花一现。当然,有时候人治思维对腐败现象也深恶痛绝,甚至会倡导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但是,由于人治思维主导的反腐败不可能致力于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不可能在制约权力的有效制度问题上痛下工夫,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病源始终存在着,因此,这种反腐败往往造成腐败分子前赴后继,腐败越反越猖獗。   四、注重程序与拒斥程序的冲突
是否重视程序是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重要标准。法治思维特别注重程序,强调要对制度运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制度的每一个原则和每一条内容都能够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法治思维中,法治内在地蕴涵着一系列合理有效的程序,没有程序保障的法治无非是海市蜃楼。只有在程序公正科学的基础之上,法治建设才会富有成效。公正科学的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构架,程序的完善程度是法治完善程度的基本标志。法治的演进过程,实质上就是法治程序不断优化升级的过程。因此,为了确立和完善法治,法治思维特别强调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的优先地位。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提升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消除制度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对未来的确定预期。如果一项制度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那它就必定是存在严重漏洞的不健全制度。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但会造成制度运行的成本大大增加,而且会导致制度运行的结果出现无法预见的不确定性,这显然与法治旨在消除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的基本理念相背离。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强调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即使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失误,也必须通过限定的程序去加以纠正。人治思维中的执政阶层和公众则普遍轻视程序,许多程序设计不严密、不规范,人们常常因为权宜之计而随意抛弃既定程序,造成权力运行恣意专横,处理问题反复无常。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社会中,虽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普遍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作为支撑。许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呈现出极其明显的随意性、不确定性。程序是制度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如果缺乏具体规则、基本步骤、明确时限等方面的程序安排,就必然造成制度形同虚设,在实际运行中变形走样。由于人治思维认识不到程序的重要价值,所以人洽思维主导建立的诸多制度必定存在显而易见的大量缺陷和漏洞,这就为制度的执行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腐败机会,使他们能够从个人和小团体的特殊利益出发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严重侵犯公众利益、践踏公平正义。
五、公开透明与暗箱操作的冲突
法治思维倡导办事公开透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治思维则迷恋暗箱操作,事情无论大小都喜欢搞得神神秘秘,让人摸不着头脑。
在社会生活中,最终掌控权力、行使权力的总是少数人。而少数人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社会大众,当权者只是代表社会大众行使权力。因此,法治思维十分重视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强调当权者有责任和义务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行使权力。一般来说,权力运作的方式越公开越透明,官员在行使权力时滥用的可能性就会越小,滥用时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权力的暗箱操作越普遍,社会大众分辨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权力运作是否越轨的难度就会越高,即使知道越轨了,公众也缺乏足够的证据和能力通过正当途径去有效阻止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
人治思维对公开透明不以为然,权力运作过程更多排斥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人们习惯于暗箱操作,似乎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理所应当的权力运作模式。在权力运作不公开不透明的人治环境中,少数当权者垄断着重要的信息源,把信息当做支配公众甚至是愚弄公众的一种手段。那些社会大众迫切希望了解的信息,那些对公众的生活、工作及其前途命运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公众往往难以及时了解。有时,公众所了解的有关重要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严重误导其行为的。一些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过程往往不为公众所知,公众着想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权力运作过程更是难上加难。人治思维对权力运作公开透明的极端漠视和抵触,导致公众对实际的政治生活知之甚少,公众这一权力的真正主体往往被一些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信息迷雾笼罩着,权力的运作过程与他们无关。在这样的状况下,公众的权力主体地位只能是徒有虚名,政治冷漠和政治不满情绪自然很容易在他们中间弥漫。同时,缺乏知情权的公众很难了解政府和官员的真实情况,即使官员滥用权力十分严重,公众通常也会被蒙在鼓里,难以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这样,离开公众的有效制约,权力的嚣张和滥用自然难以遏制。
总之,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只有认清两者对立和冲突的表现形式,才能更好地压缩人治思维的生存空间,逐步确立法治思维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为政治清明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文社科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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