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天津市具备相关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包括:
1.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2.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3.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
4.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原第三医院);
5.第四中心医院;
6.武清区中医医院;
7.西青医院;
8.北辰医院;
9.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
10.滨海新区天津海滨人民医院。
二、职业病鉴定
天津市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
首次鉴定
对于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次鉴定
对于区县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再鉴定,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天津市预防医学会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三、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