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医保政策的特点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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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汲取了英、德两种体制的特点。
欧洲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主要有两种典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一种是俾斯麦首相创立的德国模式,另一种是以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勋爵命名的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千秋:俾斯麦模式以职业义务保险为基础,只有就业者及其亲属方可享受,资金来源主要为按工资比例计征的分摊金,由各地方机构分散管理,根据工资确定个人受益比例,并规定上限;贝弗里奇模式则面向全体公民,所需资金来自国家税收,由国家统一管理,人人均可享受。法国模式既有德国模式的经验,又汲取了英国模式的某些特点,是普及型社会保险,资金部分来自国家税收,另一部分来自雇主和领薪者缴纳的分摊金。
(二)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目前,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共包括四大类:普遍类(涵盖一般领薪者、学生和个人投保者)、农业类(面向从事农业的领薪者和非领薪者)、非领薪者类(实业家、企业家、商人、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和特殊类(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雇员)。共有近40种社会保险,涉及疾病、生育、工伤和职业病、残疾、养老、死亡、孤寡、失业及家庭补助和社会救助等各个方面。各种保险和补助的领取都有严格的条件与规定。全国有99%的人口被纳入社会保障体制。可以说,除极少数人外,每一个法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享受某种基本社会救助。这就是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不仅领薪者本人可享受,其配偶、子女及其赡养的老人也都能享受,这种连带关系使医保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
(三)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组织和运作上,实现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但国家仍可发挥干预作用。
法社会保障制度在运作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国家资助与调控下,通过全国、大区及省三级机构进行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根据社会最低标准和分摊金缴纳数额来确定个人受益比例。以普遍保险制为例,在全国一级设有5个机构:全国领薪者疾病保险金保管局、全国领薪者养老保险金保管局、全国家庭补助金保管局、中央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署和全国保险金保管局联合会;在大区一级,只设有疾病保险金大区保管局;在省一级,有365个基层管理机构。三级机构各有分工,全国一级机构负责各险别的立法管理、协调社会保险普遍制财政的共同管理、签署劳资协议、保证享受普遍制的领薪者的工作条件及在职培训等;大区一级机构则是职能不太明确的混合组织,其作用不单单体现在疾病保险方面,还负责管理与私立医院签订的协议及工伤和职业病有关报销费用的规定,并代理全国领薪者养老保险金保管局的养老金发放和相关服务;省一级机构同大区一级组织或私立互助组织一样,负责履行公立机构的服务职能,如社会保险个人号码的登记、报销相关费用、发放各种补助金、监督分摊金的缴纳及推动社会和公共卫生活动等。
如受保人同社会保险机构发生争端,可提出申诉。如属一般性争端,例如双方对社会保险登记地点、分摊金的缴纳方式、享受补助金的权利或数额等有不同意见,应首先通过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如调解无效,可向社会保险事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逐级申诉。如属技术性争执,如残疾程度和丧失工作能力的认定等,应先由大区技术委员会受理;受理无效才可逐级上诉,直至全国技术委员会。
国家在社会保障体制中的作用主要有:第一,制订有关法规。目前,已制订《社会保险法》、《公众健康法》、《家庭和社会救助法》、《劳工法》和《保险法》等。第二,监督、鼓励和直接管理。如社会事务部设专人负责监督各社会保险机构;财经部监督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状况;国家财政总监负责控管资金;社会事务总监负责提交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并回答质询。社会保险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政府不仅有权解散社会保险机构行政委员会,还有权取消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决定。国民议会每年审查社会保险运转和收支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与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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