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的基本要求:
是强化动员职能。依法将国防动员纳入政府职能体系,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抓国防动员建设任务落实的职能作用。
是健全动员机构。调整优化国动委成员单位,健全上下贯通的国防动员组织体系,适应支援保障信息化局部战争要求的国防动员需要。
扩展资料:
复员:
复员通常依据国家作出的决定和发布的复员命令,由动员机构或临时成立的复员机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①确定复员时机。复员时机包括选择战时复员还是战后复员,或两种复员方式相结合,以及战时复员和战后复员的具体时机。
②制定复员计划。包括复员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
③下达复员命令。复员时机和复员计划确定后,逐级下达复员命令和指示。复员命令和指示的内容主要有复员的必要性,复员组织领导及权限,复员的规模和起止时间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战争动员
1.强化动员功能。依法将国防动员纳入国防动员委员会职能体系,履行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体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落实国防动员任务中的作用和作用。
2.完善动员机制。调整优化国家行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完善自上而下的国防动员组织体系,适应国防动员支持和保障信息化局部战争的需要。
3.完善动员机制。研究战时动员指挥问题,明确战时动员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研究战时动员需求报告、总结、审议的具体方法,确保“军事需求、国家行动委员会协调、军委零级部署”落到实处。
扩展资料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人民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通信和战备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和装备动员。
(六)执行法律、法规和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由办公厅和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本级,依法履行职责与国防动员、配备必要的设计(和)工作人员。
办公厅在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面规划和组织协调国防动员的日常工作。各专门机构在相应的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相应的国防动员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防动员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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