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的对策研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优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应尽快出台与《采购法》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形成完整的法制体系。将现有各规章进行必要的整合,保持协调一致 ,避免实施过程中的无所适从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临近,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是大势所趋。面对挑战,我们的政府部门,既首当其冲,更责无旁贷。比如财政部作为监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部门,经过几年的实践,都积累了丰富经验,并且开展了很多富有创造性的工作,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建立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财政部、采购中心、采购人等各方面要按照“采管分离”的原则,切实做到采购的监督管理与采购实施机构分离,各职能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制衡,形成合理、合法的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协调关系,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在分权制衡的运行框架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和谐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扎扎实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综合监督检查与纪律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相互制约而不是相互掣肘,使整个采购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投诉、质疑的处理能力。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典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政策问题,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时代媒体对于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各项公共活动尤其是政府活动的监督作用日益彰显。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有关当事人不仅要借助媒体充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还要保证为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提供必要条件,支持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进行报道、评议,监督政府采购依法进行。
第四,与纪检监察工作密切结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促进工作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从不同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有效打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应逐步完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重在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尤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建立健全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部门,应密切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特点,从预算、立项直至货物验收等各个环节,层层解剖,分工细化,相互衔接,相互监督,实行链条化管理,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是避免少数人或者少数部门独自享有决策权。应转变观念特别是领导观念,改进工作方法特别是领导方法,将执行《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应细化操作规程,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使其不敢、不能直至不愿进行商业贿赂。
第六,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政府采购队伍。在采购队伍建设方面,不断加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设置,注重人员综合素质。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技术背景,还要不断接受教育培训,以提高其驾驭采购活动的能力。同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还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手段,使从业人员建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面对商业贿赂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建立执业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增强自身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
第七,密切结合国家重大决策,及时调整工作重点。2007年中央做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决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六个重点领域,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查找并解决了一些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和规章,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政府采购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之一,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还很重。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构建和优化过程中,应当密切结合国家有关重大决策,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一是搞好政府采购领域的自查自纠检查评估,依纪依法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的人员,认真整改查找出的问题,重点解决违规招标投标、违反规则进行评审等突出问题。二是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深挖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组织力量进行突破,坚决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研究制定有效遏制和打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法规制度,逐步完善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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