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缴纳的税费反映在“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
二、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了第2221号“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
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应交税费”科目属负债类科目,企业计算应交的各种税费时,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