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离职种类:
一、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试用期内离职):指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个人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满离职):指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内离职,包括辞职、辞退、擅自离职)。
(一)、辞职:指员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辞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中: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离职管理的审批权限:
一、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员工离职事项。审核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的离职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裁:审批集团公司总裁班子成员以下员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部长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员工的离职事项。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总裁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部长的离职事项。
1.离职类别与定义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
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
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直至办完离职交接手续。
月累计旷工超过 3 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7 天(含)者;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是指合同期满, 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3.4.1.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