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板在两个省份投资设立了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总部位于南方发达省份,B公司总部位于欠发达省份。A公司的人员众多,营业收入也多。B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两项,其中一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在A公司所在地工作,A公司没有这项业务,也没有相关的收入。老板希望由A公司的财务人员和人力管理人员同时负担B公司的财务业务和人事管理业务。不知这样是否可以?另外,老板希望由B公司成都在A公司所在地为B公司业务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但是,这些人是与A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A公司负责在当地交纳五险一金。不知这样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