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和开除的区别在于: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开除、除名、辞退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条列举的后三类情况就类似于过去我们所说的“开除”和“除名”。
不过,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地位与过去不同,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力,因此,叫“开除”这样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名称在现在已经不合适。准确点说,现在应该叫“开除”和“除名”为过错解除比较恰当。 至于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提到除名争议也属于适用范围,也许和他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然,更有可能是“除名”这样的词语在立法者心中有重要印象,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词语更准确地表述法律所要表达的含义罢了。同理,“辞职”和“辞退”也并非法律术语,这次也一同被写入了《调解仲裁法》。 至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以旷工为名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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