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如题所述

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等法院不予受理;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信息,或者送达地址等,无法确定被告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4、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和理由的,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其请求进行判决,所以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5、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不予受理;
6、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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