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

如题所述

事业单位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包括: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病退流程包括:
1、申请病退休鉴定,由单位统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经单位签字盖章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可采信的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的治疗病历资料;
2、用人单位须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初审,同时将初审情况在本企业公示1周,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方可在鉴定表上签字盖章,连同职工的其它资料报送社保所在地的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报因病退休鉴定的职工资料,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申请人缴纳两百元鉴定费,并自备相关的检查、食宿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人社局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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