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身能考公务员么?

需要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乱猜的别瞎搅和。

我纹的是一个满背的关公。穿上衣服是看不到的。

另请复制的挑重点回答,别一股脑的全复制过来了。感激之至!

公务员招聘中没有对纹身做出任何规定。但以下者不能录取: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2007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5-2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有纹身者不予录用。

原则上有纹身也可以报考公务员,但是在录用体检的环节中,如果所报考的职位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来进行体检的,一定不会被录取。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05月28日至1998年05月28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05月28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建议在没有进行处理前,还是不要报考的好,最好先通过激光去除纹身之后再报考。
你如果是满背的纹身,一定要去做激光去除。公务员体检的时候,要脱光检查身体表面有没有什么伤疤、纹身之类的。连做过阑尾炎手术都要写入体检报告,你这种情况肯定过不了关。
因为现在一般报考公务员公务员时,都要求无纹身,特别是警察、法院、检察院这些部门。不过如果你纹在非常小、而且在比较隐蔽的部位,可能不会受到影响。
各省都规定了各自的体检标准和办法,并不完全相同,找到了部分省的,供你参考。但基本内容还是相似的。一般文件对纹身的要求都是一样,具体情况要向你当地的卫生部门和当地的学哥学姐们请教。
(目前有福建、吉林、广东、江苏)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予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体检医院。 第五条 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的医生,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体检经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率地、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六条 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必须配合。第三章 体 检 程 序 第八条 考生应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贴上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师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 需要复查才能确切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考生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第四章 体检科目及其标准 第九条 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五项全阴性和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别考生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条 体检标准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耳鼻喉科(口腔科) 面部无畸形;无反复发作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肿块及咽、喉疾病;无严重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浓性中耳炎;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 外科 男性身高1.60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以上,体重40公斤以上,肢体无畸形无残疾;肛肠无严重痔疮;无泌尿系统及其它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内科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为50一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精神科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其它 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神经官能症。无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无恶性肿瘤。 各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性职位国家公务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录用残疾人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注:除公安、监狱、劳教等部门另有规定外,均按此办法执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 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第二章 体检程序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第六条 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第七条 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第八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第九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第十条 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第三章 体检标准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开腿或“О”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能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火、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13、血吸虫病未治愈。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17、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18、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19、有性传播病史者。20、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1、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2、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4、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5、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6、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7、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8、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9、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10、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11、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1、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2、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第四章 体检要求第十五条 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第十六条 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第十八条 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对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商卫生部门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加强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吉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体检项目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三条 体检医院原则上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也可委托用人部门指定。 第二章 体检程序 第四条 凡被确定为拟录取人选的考生,在考核前,由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向考生通知体检时间、要求。 第五条 体检前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医生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第六条 体检医生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填写检查结果。每科、室之间的交接体检表由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考生本人自带。 第七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 第八条 需要进一步复查才能确诊的考生,要由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复查。 第九条 体检工作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结果。 第三章 体检要求 第十条 指定的体检医院必须是综合性的规模较大的医院。并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第十一条 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体检医生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第十三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考生。对没按时到达的考生,及时弄清原因,没有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四条 体检医生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否则原体检结果无效,重新体检。 第十五条 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可以到上一级医院或其他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四章 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2.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嗅、纹身。 4.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凸或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X”形腿或“O”形腿;两下肢不等长超过4公分;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5.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6.两眼裸眼视力之和低于0.6者,病理性眼球突出,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7.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8.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9.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 11.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频发性期前收缩);严重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严重慢性胃炎、胆管、胆囊、胰腺疾病;慢性肾炎、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疾病等。 第十七条 除上述体检标准外,如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对特殊职位的体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苏人调〔1997〕导号
市、县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苏人一〔1995〕122号)第二十八条,特制定《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为保证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身体素质,使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体检工作组织管理、程序与要求��第一条 凡经考试合格拟录用的人员,在录用考核前进行体检。��第二条 省级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省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省辖市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县及县以下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县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第三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应设立体检组,体检组负责体检的组织实施。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的,由监督机构会同负责组织体检的单位组织复查。��第五条 体检医院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能够认真执行本《办法》和体检标准。��第六条 体检工作坚持医师检查、主检复核结论的程序。��第七条 体检过程中医院各科体检医生应认真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照片及其身份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组负责人,冒名顶替者,按不合格论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组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受检人自带。��第八条 体检完毕,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通知受检人。遇有疑难问题,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体检结论经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由体检组将全部资料整理归类,移交招考录用单位人事部门。��第九条 主检医生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同志担任。体检医生必须公道正派、熟悉业务、诊断检验准确,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按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进行检查诊断,详实填写检查结果。因笔误涂改的,体检医生应在涂改处盖章。��第十条 体检医生与受检人有亲属关系的,体检医生要主动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第十一条 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检。没有按时又无正当理由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受检者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3日内携有关证明材料向体检组负责人反映,由用人单位根据体检组意见决定是否复查。复查只允许一次。第二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第十二条 体检项目由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各专科纳、外、眼、耳鼻喉、检验等科)体检项目组成。女性应做妇科常规检查。��第十三条 身高体重:男性16O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女性15O厘米以上,体重45千克以上。��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为不合格:��(一)男性身高低于16O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SO千克;��(二)女性身高低于15o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45千克。��第十五条 收缩压在12—18.7KP。(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8—12KP。(60—go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O的,血压合格。��第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体检不合格:��(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三)精神病、癫病病患者;��(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六)不参加体检、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查或做专项检查的。第一节 外科��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血管涛、色素德、胎记;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二)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未治愈的结核性淋巴结炎;��(三)患有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脊柱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柱畸形;��(四)有影响功能的肢、指(趾)残缺、畸形的。第二节 内科��第十八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不合格。��第十九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不合格。��第二十条 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受检者静卧位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属生理性杂音的,合格。��第二十一条 期前收缩每分钟在六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且。心电图无其他异常的,合格。��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60次/分钟以下(含本数),或IO0次/分钟以上的,应做心电图检查。��第二十三条 器质性心脏备管病,心肌病患者及频发性期前收缩和严重以电图异常的,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严重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不合格。��第二十五条 肝大且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肝脾同时触及、肝肋下<Zcm、脾肋下<Icm,质软且无脾亢、肝功能正常,合格。��第二十六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的,不合格。��第二十七条 急、慢性肝炎治愈已经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已经二年,两对半复查无传染性。肝功能正常者,合格。第三节 眼科��第二十八条 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受检者两眼裸视力均在4·5(O·3)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双眼矫正视力能达到5·0(1.O)的,为视力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二十九条 使用《喻自萍色盲本》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下列情形之一为不合格:��(一)色盲,共同性内、外斜视大于15度;��(二)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三)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病变;青光眼。第四节 耳鼻喉科��第三十条 听力测试。受检者应侧向或背向体检医师,以不看见医师口形为准,可站立位或坐位,耳语双侧在5米以上,或者双侧听力<3Odb的,合格。��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合格:��(一)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二)嗅觉丧失,患有严重鼻炎、鼻窦炎影响功能的;��(三)严重口吃,明显吐字不清的;��(四)患有影响吞咽、发音功能,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第五节 妇科��第三十二条 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及持续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有无伴随症状(如外瘙痒、腹痛、泌尿症状等)及其程度。已婚妇女作阴道涂片检查。��第三十三条 体格检查由女医师进行。发育正常,乳腺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等,合格。��第三十四条 乳房肿瘤、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第六节 实验室检查��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检查有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尿常规(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镜检,血沉,胸透,谷而转氨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甲胎蛋白,阴道涂片,宫颈刮片。��第三十六条 单纯缺铁性贫血及血红蛋白男性低于 8g/dL、女性低于 7g/dL的,不合格。��第三十七条 尿液检查蛋白、管型、红白细胞达到临床阳性者,不合格。��第三十八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O单位(复查一次仍>4O单位)以上的;��(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的;��(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 1: 32以上的。��第三十九条 此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iask.sina.com.cn/b/4616674.html?from=related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1-07
反正我同学有纹身,也考了...但是不是很明显的那种啊...你别弄个特明显的在手上啊什么的,估计面试会出问题的...

像体检什么的,都没有关于皮肤的...
第4个回答  2020-05-27
体检是要全身检查的无论男生女生都要吐掉上衣和裤子全身简单的看一下尤其是纹身有纹身的话是没有办法被录取的我体检的时候有一个女生好像身上有一块大的疤痕好像都进行了第二次的体检呢如果想考建议洗掉纹身不过还要洗的好一点有的洗纹身最后还是会留下痕迹...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