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年度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有啥区别?

综合年度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有啥区别?

综合年度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区别,具体如下:
1、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人申请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个月给纳税人发放工资时候,会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6月份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按年度扣除额享受减税福利,这种方式下,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纳税人本人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的时候统一进行扣除;
3、扣缴义务人的主要责任,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需要承担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扣缴义务人责任的类型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承担的补偿性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应解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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