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二

如题所述

立案追诉标准(二),简称立案追诉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18日联合印发的、针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新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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