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边远、贫困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边防、国防公路建设资金,另由国家专项投资解决。第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
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采取招标办法,鼓励竞争,提高设计质量。第十七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制。
凡纳入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国际招标,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取议标、邀标或者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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