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我国政府采购法调整的重点应是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可采用设定门槛金额适当控制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正确理解“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那么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呢?王周欢认为,重大违法记录可分为受过行政处罚和受过刑事判决处分两种情况。其中,行政处罚一般分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对上述规定的准确把握并非易事。如有一家公司,被建设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六个月之后它参加了政府采购投标活动。有人认为,这家公司在停业整顿满六个月后的三年之内都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王周欢认为,行政处罚有期限要求的,期限届满后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再如某公司负责人因罪被判刑,而此案判决未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定罪后,该公司还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呢?王周欢表示,这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决定。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现在的行贿案件往往被判处的是法定代表人,其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此,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还需要看法院如何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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