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补侦期限就可以不在一个月内了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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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0

    是问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不是一个月还是问什么?补充侦查的期限就是一个月。

    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你问的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是不是还是一个月的话: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要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追问

公安机关早起侦查完毕,完毕后才给我取保候审,时过一年多才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内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侦,公安56天后又移交检察院,一个月又退侦,26天后公安又移交,检察院才公诉,程序合法吗?

14年6月1日,涉嫌醉酒驾驶,12月侦查完毕,15年1月21公安给我取保候审,7月28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8月26退回补侦,公安10月19又移交,11月17检察院又退补侦,公安12月8日又移交,检察院16年1月公诉

追答

检察院的程序没什么,公安一年多才移交,期限长了。可这个不好追究,如果判决结果没大出入,取保候审没在看守所,还是算了吧。

追问

涉嫌醉酒驾驶的14你6月1日晚,给我带为驾驶的人的儿子是当地公安局工作,不都不是我开车的,我在付驾睡着了,出事撞的车是停路边的没人,我完全没开车,现在一审判我拘役5个月,申诉二审判4个月,罚款4000.说我不认罪从严,我现在提起申诉,二审12日接的判决书,还没执行

所以我在申诉中要列举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证据,定我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也不确实,也不充分,没有带为驾驶人把车交给我和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任何客观证据,冤枉啊!

坐了牢回来,我要申诉到底的!现代法制社会,还要整窦娥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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