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侵犯了名称权?名称相似度达到了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九十算不算侵权?

如题所述

  一、举例说明一下:
  有二个公司,重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1999年7月注册成立;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8月注册成立。前者诉后者侵犯名称权。
  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司经注册成立后,对其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诉讼中,英格制药公司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英格”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英格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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