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企的档案管理员,企业保存着一些辞职员工档案(有的放了二、三十年),有些人是到了退休时再来找我要求把档案转走,但有些人还没到退休的时候所以索性放着,反正也是免费保管。而且我从没有为难过他们,都是欢迎他们早日把档案转走。过去无所谓。但现在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规定十五日内要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单位要挨罚。可是有些职工辞职后不要档案,要他们转走他们也不转(我想是因为放在单位可以免费保管,如果转走一年要交几百块的保管费),而且未经他们允许我们也不能随便把他们的档案转走。这样如果他们以后反过来要告单位说单位扣留他们档案要求企业赔偿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