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目前保监委规定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这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有的投保人为了骗取高额保险金,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赔偿,所以保险法制定了本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给付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监机构规定的限额,目前保监委规定限额为5万元,也有它一定的道理,因为亲生父母不可能为了5万元钱去蒙害自己的亲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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