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与校党委书记谁职位高?

如题所述

在高校中,校长与党委书记行政级别及待遇相同。高考恢复后,高校曾经实行过校长负责制,校长权力高于党委书记。但是1989年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高等院校开始实行党委负责制,党委书记的权力要大于校长。校长实际仅负责教学等业务工作,而关键的人事工作则由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党委会负责。在高等院校负责人的排名中,党委书记是第一位的,校长则居于党委书记之后。党委书记和校长的织物任命也是由党务部门控制。如地方普通院校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予以任免,部属院校则由教育部党组予以任免,重点院校则由中组部予以任免,顶级院校则由中共中央予以任免。这是执政党通过“组织领导”手段即所谓“党管干部”原则,管理高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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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16
楼上真有脑残的,党委书记是副科级?开玩笑!!

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词:高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制

加强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建设,首先应准确理解、把握高校的领导体制,要纠正那些偏颇甚至错误的理解,从而用正确的认识统一人们的思想。

一、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字面上可以有两种不同含义的理解

第一种含义理解——把党委领导置于负责制体系之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字面可解析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里“校长负责制”是一个固定词组,即“党委领导”同一个“校长负责制”的组合。党委领导一个自成体系、独立的“校长负责制”,即所谓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这种理解”把高校执政的主要责任及执政主体落脚到“校长负责制”上,落脚到“校长”上。这从理论与实践上看都不能成立。既然高校由党委直接领导,党委就要负学校发展方向、路线等全局性的领导责任,既然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决策,党委就要负决策责任。权、责对称,这是起码的常识。党委领导而让校长负责是不合逻辑、不能自圆其说的。从实际上看,全国有哪一所高校出了问题由校长负第一责任而党委不负责的,或党委不负主要责任的?这种理解的最大偏颇则在于,它把党的领导排斥于负责制体系之外,而没有纳入负责制体系之中。从体制上、从责任上将党委降到了次要地位。

第二种含义理解——把党的领导纳入负责制体系之中。这里不把“校长负责制”视为固定词组。即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这个“负责制体系”里,有两个执政主体,即党委(集体)——校长(含副校长团队)。两个执政主体分权、分工负责,一个负责总揽全局及重大决策(宏观把握),一个负责微观执行;一个负决策权责任,一个负执行权责任。这样,党的领导纳入了负责制之中,党委成为执政的推动主体,成为负主责的执政主体,确保了党的领导的实现。这不仅在理论上讲得通,而且完全符合我国目前高校的实际,即党委是我国高校的推动力主体、是高校负主要责任的执政主体。

二、关于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几个重要原则

1、分权、分工负责原则。

从权力分配角度看,“负责制”是对高校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因而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民主政治体制。党委被授予决策权,校长被授予执行权。贯彻分权原则,明确了对权力的相互制衡,是该负责制的显著特点,也是优点。从职能分配角度看,它又是一种分工负责制。负责决策者(宏观)不负责执行(即包揽行政事务),负责实施者(微观管理层次)不负责决策,二者舍谁都不能形成绩效,必须搞好协作配合。这里的分工,不是一般的分工,而是由分权原则决定的分工,分权决定分工。我们要求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是分权、分工负责原则决定的,而不是“校长负责制”决定的。在这种分权、分工的负责制体制下,既不能要求党委负全责,也不能要求校长负全责,而是“两个执政主体”共同负责的制度。由于党委在这个体制中居主导地位、居领导地位,因而应该负主责。

2、校长对党委负责的原则。

“负责”的含义很丰富,如党委对上级党委负责,对自己的执政决策负责,对事业、对人民负责等;校长对学校党委负责(落实党委决策),对自己的执行权负责,对事业、对人民负责。但从体制内部两执政主体的联动关系看,二者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校长应明确对党委负责,即接受党委的领导,从落实党委“决策”角度对党委负责。校长对党委负责的原则应视为该负责制的“灵魂”,这是保证党的领导实现的关键点。目前,高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生偏颇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不明了“分权原则”,而出现了权力相互侵犯的矛盾,如书记侵犯校长执行权,即“包揽行政事务”的问题,校长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即所谓越权的问题。二是因强调校长用权的自我“独立负责”而迷失了对谁(党委)负责的问题。校长应该独立负责地实施执行权(所谓“法人代表”,即执行权角色),这是分权、分工负责原则决定的。但这个“独立负责”同“对党委负责”并不矛盾。

3、集体领导原则。

高校党委要切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体现集体领导。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要在制度上保证集体领导、保证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首先,要建立议事决策权限的有关制度,落实分权、分工的原则,明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职能与分工。其次,建立议事决策程序制度,对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及报送、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起草与通知、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等具体程序都应有明确规定。再次,要建立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有关制度:如学习制度、日常研究工作规定、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等。通过建立这种制度体系或工作机制,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体现集体领导。强调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又一重大优点。

三、《条例》的本意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共中央1996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央提出并阐释高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最权威文件,我们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及认识都应该以《条例》为本。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在第三章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中又明确提出:党委“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9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关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阐释同《条例》精神是完全一致的。《高教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高教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还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条例》、《高教法》的表述构成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的主要点是:①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全面工作,即不仅含党务工作,而且包含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②党委具有对学校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③校长(含副校长团队)具有对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实施党委的决策并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根据这个基本框架,可以从多角度解析出其要意:①是一个党委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行政(校长)管理的体制。②是一个党委决策、校长(法人代表)实施的体制。③是一个党委负领导(决策)责任、校长负执行责任的体制。④是一个党委同行政既分权、分工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的民主政治体制。⑤是一个党委居于执政的主导地位,负主要责任的体制。⑥是一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体制。⑦是一个在行政管理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体制。

综上所述,《条例》表述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背离了《条例》本义,在理论与实践上有失偏颇。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会直接引出以下偏颇认识:①党委领导一个自成体系的“校长负责制”;②党委被置于负责制体系之外,只领导不负责;③无决策权的校长实施“校长负责制”;④党委领导——校长负责;⑤党委领导一个主持校长负责制的校长或主持行政全面工作的校长;⑥“校长负责制”内、外两个领导核心并存;⑦校长是这个“负责制”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2个回答  2009-01-17
级别一样,管的事物不同

对于你学校的日常事务,校长管理的比较多。因为学校也存在党或者团支部,所以就有书记。书记主管党务。就像市长和市委书记差不多。一个管行政一个管党务,级别相同,分管却有差异
第3个回答  2009-01-15
从级别上来讲是平级的,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都有再下没见过,若是院士享受副部级待遇。高校是事业单位,校长排在书记前面。很多学校是书记兼任副校长而不是校长兼任副书记。就是高校里书记的地位没有地市那么高,但是也是要职!明白了没~
第4个回答  2009-01-15
如果是公办院校,那当然是校党委书记,如果是民办院校,那最大的校董事长,校长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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