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 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 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以上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确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年限适用于各类机动车,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具体的年限根据车辆的类型和用途而定,如小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而专用校车使用15年。这些年限是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行驶质量,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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