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范畴中揭示事物引起和被引起关系的是原因与结果

如题所述

在哲学的范畴内,揭示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是原因与结果的概念。这一概念指出,一个事件(原因)会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的发生。通常,一个事件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这些因素通常发生在较早的时间点。同样,这个事件又可能成为其他事件的原因。通常情况下,任何对某个结果产生影响的事件都可以被视为该结果的一个因素。直接因素是指直接影响结果的事件,不需要其他介入因素。原因和结果通常与变化或事件相关,并包括客体、过程、性质、变量、事实和状况等。对因果关系的哲学探讨历史悠久,佛教和西方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涉猎此问题,至今它仍是现代哲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的,它客观存在。
2.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研究单个现象,必须将它们从普遍联系中分离出来,单独考察。在刑法中,这种特定性体现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须在时间上先于结果,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混淆。在刑事案件中,应当从危害结果之前的危害行为中寻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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