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 对方在婚外情暴露后所写的“保证书”或“道歉书”。
2. 因嫖娼被查处时警方的笔录。
3. 单位对职工婚外情进行处理的材料。
4. 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等。建议在提交此类证据前先进行公证。
5. 捉奸在床的证据,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但需注意保护隐私权。
6. 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
7. 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 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
(二) 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 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 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 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 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 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 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 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 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 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 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 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 若一方当事人提出分居时效已中断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 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 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 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 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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