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划经济下实行的就业制度

如题所述

我国计划经济下实行的就业制度是行政配置就业制度。

劳动就业制度是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提供劳动和工作单位的制度。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

实行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提供劳动和工作单位的制度。

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生产需要补充或增加劳动力,劳动者为生活所迫也需要就业,这就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通常采用无组织的和有组织的两种雇工方式:前者由雇主派人招工,或工人登门求职方式直接进行;后者有由雇主的同业公会举办,由雇主与雇员合办,由工会或慈善团体举办,或由以营利为目的私人举办等方式。

最早成立官办职业介绍所的是英国,创办于1880年。英国政府1905年颁布了《劳工失业条例》,规定失业救济委员会有权设立职业介绍所;1909年通过《劳动介绍办法》,规定职业介绍所由商务部管辖;1916年成立劳工部后,这一工作转交给了劳工部。

美国最早成立的是1890年俄亥俄州职业介绍所;1918年联邦政府劳工部成立职业介绍所;1933年颁布《联邦职业介绍法》;到1937年,各州才都通过法律,先后成立职业介绍所。

就业制度的作用

第一,规定稳定的就业规则,通过法律规章的实施保障求职者公平竞争工作岗位。

第二,促进经济发展,为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解决劳动者生存发展所需的最基本的物质来源。

第三,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为求职者提供具体的服务项目,保障劳动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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