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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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与开发(下)

核心提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普查并正确评估其旅游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要给予其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上述的因素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调查不充分。旅游地没有认真地充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旅游资源调查是进行旅游开发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开发适销对路旅游产品的前提条件,在旅游开发的整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旅游开发者调查旅游资源,以往只是注重对有形的旅游资源的收集,而轻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是隐藏在民间的绝密之类非物质文化,使其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即便是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是粗浅的、失真的。这就必然影响到人们更好地认识到它的价值,意识到它的珍贵性,从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利于更好地保护。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重视不够、保护不足。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传承人严重缺乏,不少地方还没有把培养和保护传承人摆到旅游开发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其保护的关键环节。众所周知,文化旅游能成为当今游客首选目标,就是由于有许多的民间传承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这样游客来此旅游就会留下很深的记忆,为以后的重游并带动他人旅游打好基础。但是有的旅游地为了满足旅客的猎奇的心理,在旅游开发中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被夸张,甚至野蛮、低俗,过度的市场化商业气息严重破坏了文化的内涵和意义,并且少数民族稳定的精神信仰和民族凝聚力也会被冲击。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滞后。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尺度范围,以及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事宜,目前为止还没有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工作还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尤其是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不规范: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得不到协调整合,缺乏政策、法律上的鼓励和保障措施。因此,改变这一局面就成为对当前政策制定和立法实践的客观必然要求。

4.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方式有待改善。所谓行政保护指的是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行政行为,如开展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组织管理行为。但行政保护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或保存对象之目的。因此在根本上它应当是一种服务性行为或保障性行为。行政保护决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审批或不当干预。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主要是依赖民族民间土壤自然生存、传承下来的,一旦行政手段过分或粗暴干预,从而破坏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从现实中看,已经出现了不少类似问题。因此,应当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对保护工作所提供的财政、政策、方式等各种保障。

5.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波及的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协调。旅游业牵涉部门较多,由于旅游相关部门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如文化部门强调保护,认为旅游开发会对非物质文化产生破坏,没有意识到旅游开发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更利于对其保护。而旅游部门过于商业化,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忽视保护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只有认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才能对其进行可持续地利用。加之政府人员组成方面的主观约束,以及各部门职责不清晰,造成局部与整体、下级与上级等多重利益交织在一起,缺乏协调机制,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和职责不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措施

1.认真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就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对所在地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实地详细普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名录体系。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现代高科技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整理记录,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作为旅游开发的有形可视资源。可以借鉴“数字九寨” (全称: “数字九寨综合示范工程”)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建设部启动了18个“数字景区”的试点,其中1/3的景区是世界遗产地;而后,又将数字化景区建设的试点单位扩充24个景区(包括九寨、黄山两个示范点)。基本形成以世界遗产地为主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体系。它是中国世界遗产地,也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率先自主创新、通过数字化管理进行实践探索的典型个案。通过借鉴“数字九寨”管理信息系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数字化建设更加完善,从而彰显出“协同”保护与开发的管理功效。rq这样能更好地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历史、科考、教育、文化、审美旅游价值。

2.要突出原生态性,精心设计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的设计应该突出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个性,满足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开发、开发有据、开发有序的原则,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产品的载体形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民俗文化村、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实景舞台剧等,其中以《印象·刘三姐》为代表的以展示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的实景舞台剧日渐盛行。这种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模式,具有显著的市场效应。基于民族文化旅游主题开发的RMTP(资源、市场、主题、产品)理论基本框架,从旅游产品开发的原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园、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依托旅游景区景点的实景舞台剧。博物馆陈列式展示的形式较单调,若辅以现代的动漫展示技术会有一定效果。主题公园,例如成都金牛区正在设计主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园,但载体化难度高,并容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化、庸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必要前提是有效载体化。张艺谋“印象系列”的成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型自然景观资源实体的紧密结合而形成的大型实景舞台表演的“载体化”效果非常显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成功的一种途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生态基因,在旅游开发中,要充分利用其独特的原生态性加以创新来设计旅游产品。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与开发时,要突出它最具特色的重点开发,注重合理开发与保护。

3.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旅游地要增加非物质文化的旅游吸引力,就要突出其旅游资源鲜明的特色、独特的个性和原生态的基因,使旅游者在众多的旅游宣传信息中做出旅游决策。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历史悠久,世代相传久远,再加上它面临着外来文化和商业化的冲击。许多地方的民间技艺、民族歌舞、杂技戏剧的传承人严重的流失或断代,还有的旅游景区为了追求最高旅游收入,临时拼凑了非传承人的人来表演民族歌舞、杂技戏剧。若长期以这种方式来愚弄旅游者,结果必然会导致旅游地形象破坏,旅游者减少,旅游收入明显下降。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不可再生的角度来说,各地方和旅游区应该培训各类民间技艺、民族歌舞、杂技戏剧等特殊的人才,这样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有利于它的旅游经济价值。为非物质文化资源利用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的支撑。

4.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国外一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政府出台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和韩国。日本早在1950年便开始实施“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政府设专职部门予以管理。中国政府应该从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方面制订更加详尽的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行政法规范的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民事法律提供的则是一种民事保护,即保障相关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政府还应制定明细的行业条例规范旅游市场行为,还应针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旅游产业开发与非物质文化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联系。从而避免造成“一流资源、二流开发、三流产品”的状况。

5.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中,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保护作用。从政府的职能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有义务、有职责对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相当重要。政府主要通过“保存”和“传承”两种最主要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从而更好地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保护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 “保护”的.首要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这些措施包括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和传承保障制度,从政策上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行政保护,能缓解和改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濒危状态,无疑是具有可操作性强、最为有效的办法。这样能有效地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低档次、盲目、急功近利行为以及滥开乱编的破坏行为,从政策层面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普查并正确评估其旅游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要给予其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http://www.askci.com/freereports/2008-08/2008827104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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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17
这四个文化层中,后三者基本属于非物质文化的范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如我国的京剧、昆曲、东北二人转、庙会、少数民族歌舞和习俗等都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是丰富游览内容、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和延长游客逗留时间的重要内涵。一些富有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的手工艺品(如剪纸、泥塑、雕刻等)则是重要的旅游商品。民族的便是世界的,这些为部分国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所不感兴趣、认为过时的东西,却是广大海外游客所青睐的。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旦传统文化因过度开发或保护不力而丧失殆尽,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遗产,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2个回答  2009-02-17
  自从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巴黎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将人类具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进行保护后,1997年11月又通过决议,宣布将具有重要价值的、濒危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列入世界遗产代表作名录,旨在对非物质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文化是旅游资源的重要内涵,是旅游业的依托。人类文化通常可以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等四个层面。在这四个文化层中,后三者基本属于非物质文化的范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如我国的京剧、昆曲、东北二人转、庙会、少数民族歌舞和习俗等都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是丰富游览内容、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和延长游客逗留时间的重要内涵。一些富有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的手工艺品(如剪纸、泥塑、雕刻等)则是重要的旅游商品。民族的便是世界的,这些为部分国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所不感兴趣、认为过时的东西,却是广大海外游客所青睐的。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旦传统文化因过度开发或保护不力而丧失殆尽,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遗产,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目前,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继申报物质文化遗产后另一个热潮。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申遗”工程,主要看重的是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和对地方的形象宣传作用,而对遗产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者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和措施。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少地方剧种(如南宁邕州戏、杭州杭剧等)和传统民间艺术形式(如北方的宁夏坐唱、南方的皮影戏、渔鼓等)濒临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如王麻子剪刀、东北桦皮制作等)即将失传,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不少传统民间艺术和技能后继乏人。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遗产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这些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结晶是否能够得到传承和弘扬,也直接关系到旅游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有关原则以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

  完善立法 通过制订法律、法规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已得到全国人大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取得了很大成绩。2004年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目标、方针和制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05年6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决定在我国建立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形,此项法律出台的时间应该为期不远。另外,一些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出台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部分省市还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实施“记忆工程” 即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对具有重要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具体来说,“记忆工程”就是通过民间采风、调研、征集实物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和合理利用,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的记录。 “记忆工程”的对象既包括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也应包括目前仍然有活力的非物质文化。因为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些目前有活力的文化将来也可能会面临消失的危险。

  传承弘扬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和空间而存在的,这一点是其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教育等手段使其能够延续和发展。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在整理建档、搜集、记录等基础上,应鼓励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和表演艺术的老艺人招收新的继承人,使这些非物质遗产能够继续在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对生活困难的老艺人可以采取发放补贴等办法,使他们能够专心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工作。对学习传统手工技艺和表演的年轻人也可以给予各种激励措施,以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是一种很好的形式。根据国内外的旅游开发实践,在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内以及各种旅游博览会、交易会上将一些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向当地居民和广大中外游客进行展示,聘请民间艺人在旅游景区进行传统艺术表演,在旅游商品的开发中融入当地传统文化特色和艺术内涵,以增强旅游商品的文化性、纪念性、实用性等手段,既丰富了旅游活动的内涵,又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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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02-17
自从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巴黎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将人类具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进行保护后,1997年11月又通过决议,宣布将具有重要价值的、濒危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列入世界遗产代表作名录,旨在对非物质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文化是旅游资源的重要内涵,是旅游业的依托。人类文化通常可以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等四个层面。在这四个文化层中,后三者基本属于非物质文化的范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如我国的京剧、昆曲、东北二人转、庙会、少数民族歌舞和习俗等都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是丰富游览内容、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和延长游客逗留时间的重要内涵。一些富有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的手工艺品(如剪纸、泥塑、雕刻等)则是重要的旅游商品。民族的便是世界的,这些为部分国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所不感兴趣、认为过时的东西,却是广大海外游客所青睐的。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旦传统文化因过度开发或保护不力而丧失殆尽,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遗产,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目前,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继申报物质文化遗产后另一个热潮。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申遗”工程,主要看重的是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和对地方的形象宣传作用,而对遗产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者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和措施。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少地方剧种(如南宁邕州戏、杭州杭剧等)和传统民间艺术形式(如北方的宁夏坐唱、南方的皮影戏、渔鼓等)濒临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如王麻子剪刀、东北桦皮制作等)即将失传,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不少传统民间艺术和技能后继乏人。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遗产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这些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结晶是否能够得到传承和弘扬,也直接关系到旅游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有关原则以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

完善立法 通过制订法律、法规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已得到全国人大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取得了很大成绩。2004年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目标、方针和制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05年6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决定在我国建立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形,此项法律出台的时间应该为期不远。另外,一些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出台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部分省市还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实施“记忆工程” 即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对具有重要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具体来说,“记忆工程”就是通过民间采风、调研、征集实物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和合理利用,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的记录。 “记忆工程”的对象既包括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也应包括目前仍然有活力的非物质文化。因为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些目前有活力的文化将来也可能会面临消失的危险。

传承弘扬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和空间而存在的,这一点是其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教育等手段使其能够延续和发展。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在整理建档、搜集、记录等基础上,应鼓励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和表演艺术的老艺人招收新的继承人,使这些非物质遗产能够继续在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对生活困难的老艺人可以采取发放补贴等办法,使他们能够专心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工作。对学习传统手工技艺和表演的年轻人也可以给予各种激励措施,以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是一种很好的形式。根据国内外的旅游开发实践,在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内以及各种旅游博览会、交易会上将一些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向当地居民和广大中外游客进行展示,聘请民间艺人在旅游景区进行传统艺术表演,在旅游商品的开发中融入当地传统文化特色和艺术内涵,以增强旅游商品的文化性、纪念性、实用性等手段,既丰富了旅游活动的内涵,又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第4个回答  20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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