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业务员把原来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走,自立门户算违法吗?

现在很多外贸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业务员常常将原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走,自立门户或者去其他公司,算违法吗?
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呢。。。

如果违法,为什么现在很多业务员这样做,却没事呢?

  用人单位可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处理相关问题(竞业限制是双方约定后产生的义务,未约定或约定不合理均不产生“违约”问题)。现实中出现不少楼主所述情况大多由于法律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导致的。为此,下面仅从理论上进行分析:

  如果“客户资源”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且用人单位有相关合同约定或制度的规定,则下列使用“客户资源”的方式均为违法:
  1、劳动者“去其他公司”。理由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款——“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劳动者“自立门户”(劳动者成为了“经营者”)。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注:
  A、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补偿金,否则将由于缺乏合理性而无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C、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见第3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3条(见第4款):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7-09
业务员拿公司的票开单,收走货款跑了,损失由公司负责么
第2个回答  2009-02-20
关键是看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竞业禁止的条款,根据你的描述没有签订合同,是没有相关内容约束的,应该没事。这属于商业道德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了

建议你去文法网咨询下,那里有很多专业的律师,一定能顺利解决你的难题,有好多人都是在那里得到解决的,更关键的是免费的。
第3个回答  2009-02-20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着侵害了公司利益。
第4个回答  2009-02-20
当然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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