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人移交检察院,怎么办?

去年年底,我父亲不小心失火烧山了,同一天有三个起火点(我家的是其中一个,其他的两个证据确凿,人证物证俱在),在前后三小时内起火,只有我家报警了,并且举动自首了。现在公安机关没有经过实地取证,就认定全部都是由我家造成的,并且针对失火的面积和经济损失我家强烈不认同有这么多,他们也没有给出一个鉴定的依据,把我父亲抓了之后,没有经过调查取证,直接就把人移交公安机关。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想申请重新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同时针对公安机关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冤枉人的行为,我应该如何控诉?

如果我已经找了律师,我该要求律师怎么做?

  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有什么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自证无罪。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证据不足,退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能超过两次),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实行无罪推定,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嫌疑人家属,可以不去管它,检察院、法院最终会有个结果;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请个律师,由律师参与诉讼。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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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第一,你应该去找检察院,把事情向他们说明,希望那个他们不要批捕或者提起公诉。
第二,如果检察院将你父亲批捕,羁押,你应该马上取保候审,把人先弄出来。
只能帮你这么多了,剩下的事情就是请律师,一切都和律师商议着办。争取减轻处罚,同时你还要积极的赔偿国家损失,有可能你父亲就不用坐牢了,
至于其他两,你可以到公机报警,这样事情会得到公正的处理追问

我想申请重新鉴定,那应该找那个部门呢?

对于其他两个起火的地方,我有证据,我应该向哪个公安机关报警?

追答

当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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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3-15
可以去检察院抗诉
第3个回答  2014-03-15
广州律师:‘
律师自己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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