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解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谢谢!

开除学籍、毕业、学位授予等是国家授予学校的行政权 对此引起的纠纷当然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应该为学校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 有三种情况:复议维持的 告原机关 复议改变的 告复议机关 复议不受理 不答复的 两个机关都可以告 所以 你应该以学校为被告

人民法院当然会受理 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啊 并且学校开除学籍的行政行为只是很普通的行政行为 不属于法院不能受理的特例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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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24
1.以学校为被告。reason。复议机关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可以。reason。因为学校的处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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