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亡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可以视为单位给职工的补偿吗?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踏人寿保险法律,侵犯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乐、王幸、王奇、王旺四个小孩的父亲王秋庚生前是南昌市万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11年1月13日工亡,由于南昌市万物流有限公司未为王秋庚购买工伤保险,南昌市万昌物流有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四小孩抚恤金553525.6元,四个小孩经过申请工伤认定,四次劳动仲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不顾法律事实,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南昌万昌物流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王秋庚,受益人只能是王秋庚的直系亲属--四个子女王乐、王幸、王奇、王旺及妻子,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是受益人是南昌市万昌物流有限公司,公然违反法律,把10万保险赔金作为南昌市万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导致南昌万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金额比法定的赔偿标准降低了10万元。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强奸法律的行为,不但鼓励企业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还特别没有道德,鼓励企业用职工的人身保险为企业牟利。特别是四小孩在2012年不服二审判决后,马上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应该在6个月下裁定,但实际严重超过审限,直到2015年1月才给四个小孩下裁定书。还是顽固坚持错误,把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仍然认为是南昌市万昌物流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四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没有根据任何法律,只是想当然认为“该笔10万元保额的商业保险系万昌物流公司为减轻事故发生时己方的赔偿责任而自行承担保费的行为,故该笔理赔款可视为万昌物流公司对发生意外的王秋庚所给予的赔偿。”,法院的这种野蛮行为能让人民信服吗?

第1个回答  2015-01-10
1、合同内是否有关于商业保险方面的约定?
2、还要看在保险合同中是否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追问

在起诉时,双方都没有拿出合同作为证据。四个小小孩承认已领取10万保险赔偿金。这两个问题不是关键,人身保险法规定了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指定为南昌万昌物流有限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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