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查看指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给予的一种处分,一般是半年期限。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并会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是很严重的违纪处分。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半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在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乡所在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扩展资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校察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