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我朋友在一公司工作了十二年,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近由于个人原因,合同还没到期就自动离职了(有按正规程序到公司办理各种辞职手续),本人有以下几点需要向各位请教:
1.他并没有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而是突然在两三天内就跟公司说要辞职,并有按相关程序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他是否需要给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要交,需交多少?

2.据说新劳动法规定,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辞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他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公司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给他?

谢谢帮助!
刚刚在网上查了一下,
我朋友这种情况据说不叫“自动离职”,而是叫“解除劳动关系”,呵呵,这些我也不太懂,补充一下,供大家参考一下。

我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是违法的,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职工。相对的,如果员工无故自动离职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来说,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补偿金的。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拖欠社保、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离职的时候没有说明理由,就属于擅自离职或者自动离职,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即便事后在仲裁和法院提供了单位违法的证据,亦无济于事。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员工主动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相

关规定,员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公司对员工存在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

等情况,员工可以随时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

失辞退”。“过失性辞退”主要是公司认为员工能力不足,是对劳动者能力的否定,此时公司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员工的过失。如果证明是员工的问题,公司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无过失辞退”是指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是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来实施辞退。辞退现在实际上已经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了。来源北京律师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自动离职在有点儿不辞而别的意思。现在在许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

在没有请假或说明的情况下连续三个工作日不到岗,算作自动离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不一定,要区分情况决定。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而离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注意:没有《新劳动法》,只有《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点很重要,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

  1、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你朋友提出辞职,并按相关程序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虽然没有提前三十日,但你朋友公司显然是与其协商一致,才能让他两三天内离职
  3、当然,如果你朋友公司严格执行所签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你朋友就须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你的朋友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支付违约金立即走人

  4、虽然你的朋友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全同,但是自己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无法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示:〈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日期也只是从该日起计算,即在2008年1月1日前,无论你工作多少年,<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也只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一年补偿一个月.

  拙见,希望有问题一起探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5-23
首先有按正规程序到公司办理各种辞职手续
其次公司未对其离开表示反对(或限定离职时间)

如果以上2点都符合,你朋友是没有被公司追索赔偿金/违约金的可能.
对于你朋友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该条例是指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的.你朋友好象不符合.
第4个回答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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