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
不论是公司董事会还是学校董事会,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和企业一样,是高度自主独立的法人团体。它的自治权力是由科学的组织系统来保障的。
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则由政府任命或由公众选举担任。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主持学校办学的大政方针,选出校长管理日常事务,并在学校内部组成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在校长主持下共同行使学校的学术事务管理。
复旦大学校董会规程规定,校董具有:
(1)计划及辅助本校之进行;
(2)筹划经费;
(3)保管财产;
(4)监察财产;
(5)审核预算及决算;
(6)聘任本校校长;
(7)决议本校校务会议所不能解决之各种事项这七大职权,归纳来说,校董会成员的职权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学校财务方面,包括: 筹划经费,财务之保管,审核预算及决算,监察财产等事务。校董会采取发行债券和公债、募集基金、银行透支等方式集资。另一方面是学校行政方面,由校董会选任校长,校长主要对校董会负责,可以说,一个称职的校长自身的价值和学校的发展是融为一体的。1936年8月,当局派要员来上海,改组复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校董事会
参考资料来源:复旦大学文化新闻网-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
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
国父孙中山,20世纪上半叶上海滩最富有传奇性的一个人物、当时上海最大的黑帮帮主杜月笙都曾当过复旦的校董。
首先,就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而言,除了华北电力大学等极个别大学的董事会具有微弱的治理权力之外,绝大多数公立大学的董事会主要是大学建立社会联系、实现产学研合作、寻求外部资助的一种方式,是基金会、校友会、政府和企业关系联络部的一种组合体。
即便是华北电力大学的董事会,也不过只能“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格和整体规划提出建议”,以及“管理董事会出资建设项目计划”,它没有权力提名和任命校长,也没有权力决定教授的去留和学科专业的设置。
这也就是说,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基本上不是作为一个治理机构而存在的,更不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次,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只字没有提到“董事会”这类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大学即便成立董事会,也不能赋予其类似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威。
扩展资料:
高校董事会制度渊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的管理体制,伴随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最终确立,并被美国几乎所有学校相继效仿,一直延用至今已有三个多世纪。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力量(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家长和学生代表等)通过各种咨询委员会、评估机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高等教育决策和管理,发挥咨询和监督的作用。
已成为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运行的干预首先表现在参与和监督政府关于高等教育的宏观决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校董事会
参考资料:复旦大学文化新闻网-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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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董事会章程》第二章规定,董事无定额,但是须具备如下资格之一:一是捐助本大学经费者(其由团体捐助者得公推其代表);二是有专门学问或于教育界有经验者;三是曾为本大学教职员成绩卓著者。
虽然复旦大学没有对校董资格做出具体限定,只是在章程中规定,凡热心教育、捐助本校万元以上,或曾尽相当义务于本校者,得由本会推为名誉校董,但从很大程度上讲,也是依照《中国大学董事会章程》的三个资格进行聘任的。
扩展资料:
高校董事会制度渊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的管理体制,伴随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最终确立,并被美国几乎所有学校相继效仿,一直延用至今已有三个多世纪。
校董会是一种集体决策机构,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相应的治理权威,其组成人员必须主要由校外人士组成,能够热情地承担起自己的治理责任,具有非功利性,并将学校整体和长远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此的人员构成才能使校董会在不影响办校者初衷的前提之下,最大限度的调动外界社会的力量;而后,因校长负有管理之全权,遂又能将其与校内自身的严密管理相结合,即合众人之所长,助一校之发展。这一切无一不与我国二十世纪高校的办学诉求相契合。
参考资料来源:复旦大学—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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