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大学怎么也有校董会?例如复旦

如题所述

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

不论是公司董事会还是学校董事会,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和企业一样,是高度自主独立的法人团体。它的自治权力是由科学的组织系统来保障的。

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则由政府任命或由公众选举担任。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主持学校办学的大政方针,选出校长管理日常事务,并在学校内部组成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在校长主持下共同行使学校的学术事务管理。

扩展资料

复旦大学校董会规程规定,校董具有:

(1)计划及辅助本校之进行;

(2)筹划经费;

(3)保管财产;

(4)监察财产;

(5)审核预算及决算;

(6)聘任本校校长;

(7)决议本校校务会议所不能解决之各种事项这七大职权,归纳来说,校董会成员的职权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学校财务方面,包括: 筹划经费,财务之保管,审核预算及决算,监察财产等事务。校董会采取发行债券和公债、募集基金、银行透支等方式集资。另一方面是学校行政方面,由校董会选任校长,校长主要对校董会负责,可以说,一个称职的校长自身的价值和学校的发展是融为一体的。1936年8月,当局派要员来上海,改组复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校董事会

参考资料来源:复旦大学文化新闻网-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01

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

国父孙中山,20世纪上半叶上海滩最富有传奇性的一个人物、当时上海最大的黑帮帮主杜月笙都曾当过复旦的校董。

首先,就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而言,除了华北电力大学等极个别大学的董事会具有微弱的治理权力之外,绝大多数公立大学的董事会主要是大学建立社会联系、实现产学研合作、寻求外部资助的一种方式,是基金会、校友会、政府和企业关系联络部的一种组合体。

即便是华北电力大学的董事会,也不过只能“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格和整体规划提出建议”,以及“管理董事会出资建设项目计划”,它没有权力提名和任命校长,也没有权力决定教授的去留和学科专业的设置。

这也就是说,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基本上不是作为一个治理机构而存在的,更不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次,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只字没有提到“董事会”这类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大学即便成立董事会,也不能赋予其类似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威。

扩展资料:

高校董事会制度渊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的管理体制,伴随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最终确立,并被美国几乎所有学校相继效仿,一直延用至今已有三个多世纪。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力量(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家长和学生代表等)通过各种咨询委员会、评估机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高等教育决策和管理,发挥咨询和监督的作用。

已成为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运行的干预首先表现在参与和监督政府关于高等教育的宏观决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校董事会

参考资料:复旦大学文化新闻网-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30

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

《中国大学董事会章程》第二章规定,董事无定额,但是须具备如下资格之一:一是捐助本大学经费者(其由团体捐助者得公推其代表);二是有专门学问或于教育界有经验者;三是曾为本大学教职员成绩卓著者。

虽然复旦大学没有对校董资格做出具体限定,只是在章程中规定,凡热心教育、捐助本校万元以上,或曾尽相当义务于本校者,得由本会推为名誉校董,但从很大程度上讲,也是依照《中国大学董事会章程》的三个资格进行聘任的。

扩展资料:

高校董事会制度渊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的管理体制,伴随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最终确立,并被美国几乎所有学校相继效仿,一直延用至今已有三个多世纪。

校董会是一种集体决策机构,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相应的治理权威,其组成人员必须主要由校外人士组成,能够热情地承担起自己的治理责任,具有非功利性,并将学校整体和长远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此的人员构成才能使校董会在不影响办校者初衷的前提之下,最大限度的调动外界社会的力量;而后,因校长负有管理之全权,遂又能将其与校内自身的严密管理相结合,即合众人之所长,助一校之发展。这一切无一不与我国二十世纪高校的办学诉求相契合。

参考资料来源:复旦大学—上世纪三十年代复旦校董会的成员设置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国父孙中山,20世纪上半叶上海滩最富有传奇性的一个人物、当时上海最大的黑帮帮主杜月笙都曾当过复旦的校董。

首先,就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而言,除了华北电力大学等极个别大学的董事会具有微弱的治理权力之外,绝大多数公立大学的董事会主要是大学建立社会联系、实现产学研合作、寻求外部资助的一种方式,是基金会、校友会、政府和企业关系联络部的一种组合体。即便是华北电力大学的董事会,也不过只能“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格和整体规划提出建议”,以及“管理董事会出资建设项目计划”,它没有权力提名和任命校长,也没有权力决定教授的去留和学科专业的设置。这也就是说,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基本上不是作为一个治理机构而存在的,更不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次,我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只字没有提到“董事会”这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大学即便成立董事会,也不能赋予其类似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威。事实上,这些董事会的成立是大学在《高等教育法》限定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尝试,前提是不能挑战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基本的治理制度安排。
  董事会成员除了包括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大量的组织实体,这也是我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一大特色。例如有的大学董事会除了将一些知名企业纳入旗下之外,还将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选为“董事单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作为省办大学,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来就有义务资助和支持这一大学。作为“单位”的同时不像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思维能力和感情,要参与董事会有关活动必须临时选派自然人作为代表,这些被选派出来的人本身对于大学事业的关心程度、决策能力各不相同,董事会履行其职能的能力也必然因此而变得非常不确定。
  另外,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非营利性大学董事不仅必须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志愿者”,不能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所在机构谋取经济或其他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公立大学董事会在这一点上与它们有着明显的不同,尤其是董事单位对大学具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例如《华北电力大学董事会章程》规定,各董事单位享有如下权利:优先挑选各类优秀毕业生,优惠获得学校提供的各类人才开发和培训项目;利用大学的优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优先获得大学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权,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和创新;要求学校提供长期、稳定的科技服务与支持。其他大学董事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也莫不如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公办大学,也可以成立校董会。公办普通高校董事会产生于80年代中后期,尽管是自发的,却并不是偶然的,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产物。
校董会的产生主要源于三种机遇:一是以横向经济联合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浪潮的推动。1984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十三大报告,均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目标,要求打破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的局面,推动全国经济横向联合。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掀起了高等教育横向 联合的热潮。高等教育的横向联合,包括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部门与地方的联合办学,也包括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联合办学,甚至有与国外财团的联合办学,更多的是高等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高等教育在横向联合中组建了一些实体及相应的管理组织,校董事会就是协调联合办学主体之间关系的教育型协作组织。二是教育方针的重新确立。
1990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重新确立了我国的教育方针。高等学校针对当时存在的教学工作“四脱离”、科研成果转化难、办学资金短缺等实际问题,在教育与生 产劳动相结合的结合形式上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事业适应型、办学联合型、教学结合型等三种层次的结合模式。其中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办学,促进了高等学校董事会组织形式的产生。三是“产学合作教育”模式的引入。目前,全国很多高校与有关企业进行了产学合作教育试验。产学合作教育既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也是一种办学模式,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来协调产学双方的行为和利益。我国在产学合作教育试验中组建了许多产学合作委员会、厂校合作 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基金会、顾问委员会等管理组织,校董事会即是一些试验学校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