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损人利己”是不当得利吗?为什么?

如题所述

一、区别

1、造成原因不同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针对性不同

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

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处理方式不同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二、“损人利己”应当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

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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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12
“损人利己”应当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简而言之,就是行为人无缘无故取得了本属于别人的利益。比方说,去买菜,商家多找了两块钱。
侵权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通俗的讲,二者的区别在于,不当得利的行为人未有主动摄取利益的故意(不存在主动损人的行为),但是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般大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其本人则未必从侵权行为中获益。无论是“损人利己”,还是“损人不利己”都因为其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个回答  2021-07-28
损人利己可以是不当得利,侵权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和侵权不是并列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存在同时是不当得利与侵权的情形,此谓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侵权行为一定损人,可能损人利己,可能损人不利己,那么损人不利己的情况肯定就不是不当得利,这是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不同。
不当得利,可能侵犯了被侵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侵权型不当得利;也可能没侵犯谁的权利,受损人自己把好处送上了门。
当然,较真的话,可能会想:受损人既然受了损,不管是侵权,还是人家主动送上来,总的来说不是一样么,不就也是不当得利人侵了人家权吗?
只能说,这种送上门的好处,叫侵权的话,多难听不是,不和谐。换我们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也不愿意担个侵权人的名头——因为真是无心的嘛,还是不叫侵权为好。另外虽然大多时候认定为侵权的后果也只是返还和赔偿,但有的侵权还是有罚赔的,总之来说,还是不同的。
以上。
第3个回答  2015-07-06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2、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的特征如下:
1)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1]
3)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3-27
不当得利 V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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