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营工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自营工程属于不动产(不属于应该交纳增值税项目),那么.自营工程中领用公司的库存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领用工程物资,因为工程物资大多也是用于不动产,那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为不能低扣,因此,还要在这里计入一次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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