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中止执行的相关规定:
1、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执行债权需要经年累月才能最终获得满足。
2、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