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句话正确吗?

如题所述

按情况来说到底是不是正确的.公安局不能完全定性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 因为公安局维护治安的职能主要是行政职能,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作的复议是行政复议。而法院程序中的复议不是行政复议。 而公安局在刑事侦察阶段所行使的权力来源于《刑诉法》,是司法权利,如扣押、搜查等。所以根本不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这时所发生的关系完全依照司法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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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9
我感觉不对,书上写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经常侵犯人的合法权益的,都能复议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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