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最好不要开这样的证明;
她无非就是想让对方赔偿误工损失,现在法院审查原告是否有误工损失,不单单是公司开的一张工资证明,还要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单位缴纳社保的手续、职工花名册、至少连续三个月的工资表(要显示因误工扣发的工资数额)、单位代扣超过应纳税额的完税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复杂着呢,有些材料补都补不来;
一旦单位给她开了证明,就有两个风险:
法院可能会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单位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5万元——100万元(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
她完全可以拿着证明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追问只是工资证明,她又不是在上班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怎么会算工伤呢?
追答你公司开具了工资证明,就说明公司认可她是公司的员工,再否认就难了,至于工伤的事情,存在那种可能性,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可能发生的事。
今后一定要加强公章的管理,盖章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