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医保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灵活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照的是城镇职工医保,享受待遇也是城镇职工医保一样,达到退休年龄且满足足够的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待遇,即退休后无需缴费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报销85%。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55%;
2、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报销范围在500元到900元之间,报销比例直接为50%;
3、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补助不超过50%;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可报销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可报销60%;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可报销65%,最高报销额是30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有: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住院期间按规定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实行专款专用,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不得提现,不得透支,超支不补,结存资金滚存使用,个人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异地调动、死亡,要及时到医保部门办理退保、注销手续,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本金和利息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职工死亡,其个人账户结存资金由本人指定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综上所述,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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