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08
房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的财产转让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就所得(利润)计证20%的个人所得税。
国五条的20%个税,并不是新出台的,是一直有的
只是因为房产的原值确定问题,有很多房改房、拆迁房、福利房无法确定原值,所以无法计算应纳税所得(利润),所以一直是不管原值,用交易总额乘1%这种简易办法计算的。
而新出台的国五条是废止这种简易计征办法,明确按《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原价卖出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即使国五条不废止简易计算的办法,只要你有明确的房产原值,是可以要求按《个税法》规定不交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你所在地,还是要求按交易总额的1%计算,不认可你的房产原值、不认可你按个税法计算个税,你可以向税务局申诉或者等新国五条正式实行后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