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B公司签署转让协议,将C公司财产转让个B公司。
(2)A公司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将C公司的全部财产投资到公司。
这两个方案是否都可行?请分析优缺点。若不可行,请提出更好的方案。谢谢
请用ABC表示,我没看太懂。谢谢
追答这个·····没有太大的争议吧。就是A公司将分公司重新设立注册,C公司司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提供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新公司章程,发起人相关证明,验资,填好相关表格到工商部门登记就行了。
其实你的这两个方案都可以,只不过第一个方案是以B公司为母公司,将C公司转到B公司名下,作为他的子公司来运行。不过A和B公司都属于法人的范畴,没有什么争议可言。
第二个方案也是同样的一个原理,由A公司以实物出资的方式投资,将C公司重新进行注册,以达到C公司成为法人资格的条件。因此而产生一个新的公司法人,就是A的子公司。
其实你的这两个方案没什么太大的差异,只不过一个是在A公司名下,一个在B公司名下,他们的总公司都是A
你好像误解我的意思了,目前的情况是,A是母公司,B是A的子公司,C是A的分公司。我想把C变成B的分公司。重点是在变化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这是我关心的重点。你都没搞清楚我说的哪个是分公司哪个是是子公司,哪个是法人,C公司一直也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