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作为一种诉,具有诉的一般特征。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也能独立存在,也能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原告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请求,而且只能是这种目的,这是反诉的本质特征。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手段容易使原告陷入被动,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和利益,防止被告滥用诉讼权利,法律对提起反诉是有限制的,除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所规定的“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外,《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反诉提起的时间,即“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可能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反诉就是基于与原诉(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牵连的事实和理由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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