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一个消防大队,以前采取两班倒,每班上班12小时。白天上班的在单位训练。晚上值班、巡逻,无事时可以在值班室休息,有事时出警。但是最近我们单位工时改为每天工作7.5小时,消防队员提出他们工时不合理,要求按加班处理。请问国家规定消防队工时制度是什么?我们企业的消防队所执行的工时制度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的生产企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经公安消防部门认证核准,设立专职消防队,一般应由企业与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准军事化体制共同管理。企业侧重于行政管理、公安消防部门侧重于业务指导。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消防队一般不实行企业的劳动工时工作制度,而比照公安消防大队实行训练值勤工作制度。因此,我们认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能按企业的劳动工时制度进行作息考核,也不能按企业的劳动工时制度计发加班和节假日工资,而可参照公安消防队员安排工作作息,发放工作津贴。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有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