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队员工时制度的问题

我们单位有一个消防大队,以前采取两班倒,每班上班12小时。白天上班的在单位训练。晚上值班、巡逻,无事时可以在值班室休息,有事时出警。但是最近我们单位工时改为每天工作7.5小时,消防队员提出他们工时不合理,要求按加班处理。请问国家规定消防队工时制度是什么?我们企业的消防队所执行的工时制度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的生产企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经公安消防部门认证核准,设立专职消防队,一般应由企业与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准军事化体制共同管理。企业侧重于行政管理、公安消防部门侧重于业务指导。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消防队一般不实行企业的劳动工时工作制度,而比照公安消防大队实行训练值勤工作制度。因此,我们认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能按企业的劳动工时制度进行作息考核,也不能按企业的劳动工时制度计发加班和节假日工资,而可参照公安消防队员安排工作作息,发放工作津贴。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1、公安消防队是现役编制,属于军队,所以不按劳动法执行。

2、企业消防队,是按照劳动法执行的。

3、这很难办,企业消防队的设立是很麻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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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你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设立具有法律依据。企业的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身份为企业职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该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你企业的消防队所执行的工时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支付加班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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