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但次债务人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赋予 债权人 在债权到期前的代位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由于次 债务人 申请破产 也是对债权人权益不利的情况,放任损害的发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 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 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按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必须是:一是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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