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成危房后怎么办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局部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可以要求修缮以便正常使用。
整幢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这种情况符合《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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