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C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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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该解释: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04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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